酒店公關不是勞動基準法定義的勞工
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雇主與勞工,必須存在勞僱關係,也就是雇主雇用勞工、勞工提供服務換取工資,才會受到勞動基準法保障。
想要成為一名公關,必須找到合作的經紀人,通常會簽訂聘書、經紀約或是其他名義的合約,由經紀人介紹公關到酒店工作,酒店跟公關之間不會簽訂合約,經紀人會負責向酒店收取公關薪水,之後再轉交給公關。公關與酒店之間沒有合約,而是跟經紀人之間有各種名義的合約,那酒店就不會是雇主。
既然如此,公關是受到經紀人雇用的「勞工」嗎?有法院判決[1]認為,公關沒有為經紀人服勞務,薪水報酬是由酒店支付,公關跟經紀人沒有勞僱關係,也沒有勞動派遣關係,所以公關不是勞動基準法定義的勞工。
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雇主與勞工,必須存在勞僱關係,也就是雇主雇用勞工、勞工提供服務換取工資,才會受到勞動基準法保障。
想要成為一名公關,必須找到合作的經紀人,通常會簽訂聘書、經紀約或是其他名義的合約,由經紀人介紹公關到酒店工作,酒店跟公關之間不會簽訂合約,經紀人會負責向酒店收取公關薪水,之後再轉交給公關。公關與酒店之間沒有合約,而是跟經紀人之間有各種名義的合約,那酒店就不會是雇主。
既然如此,公關是受到經紀人雇用的「勞工」嗎?有法院判決[1]認為,公關沒有為經紀人服勞務,薪水報酬是由酒店支付,公關跟經紀人沒有勞僱關係,也沒有勞動派遣關係,所以公關不是勞動基準法定義的勞工。
公關跟經紀人之間,是類似委任[2]的關係
有法院判決[3]認為,經紀人只負責轉交薪資,沒有基於僱傭、勞動派遣關係給付薪資的義務。這時如果經紀人沒有把從酒店取得的薪資轉交給公關、發生爭議,公關可以類推適用民法委任契約的相關規定,請求經紀人給付因為受委任而向酒店收取的費用。
有法院判決[3]認為,經紀人只負責轉交薪資,沒有基於僱傭、勞動派遣關係給付薪資的義務。這時如果經紀人沒有把從酒店取得的薪資轉交給公關、發生爭議,公關可以類推適用民法委任契約的相關規定,請求經紀人給付因為受委任而向酒店收取的費用。
那酒店公關應該注意什麼?
既然酒店公關這類型非典型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合約內容及相關權利義務沒有勞動基準法把關,因為合約衍生出的問題就要回到民法來處理。
要特別留意的是:公關與經紀人簽約時,要加倍謹慎審閱條款內容、避免自己吃虧。例如:
合約有時針對合約的期間長短、經紀人與公關報酬的分配比例、報酬發放的頻率及方式疏於規定,若之後產生給付報酬的糾紛,公關權益可能會極度缺乏保障;
也有合約只寫到公關違約要處罰,經紀人違約卻沒有處罰,這點對公關非常不公平。
參考來源:林大鈞(2021/5/2),《走闖酒店,公關生活中遇見的法律問題》講座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