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期滿轉換雇主

匿名(一般會員)
2021-05-05 06:48

各位大大好
請問外勞期滿想換雇主,雇主有權利不讓外勞轉換雇主嗎,只給兩條選擇,要就繼續留下來做,不然就是回國,請問是否有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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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討論的外籍勞工,是指付出體力、勞力為主的家庭幫傭、家庭看護、海洋漁工、工廠廠工[1],不包含外商企業經理人、外籍神職人員、外語教師、外籍表演藝術家等。

外籍勞工契約期滿,可以轉換雇主
從2016年11月5日開始,外籍勞工契約期滿後,不需要先出國1日才能接續在臺灣工作[2]。如果聘僱許可還在有效期間內,可以由原雇主續聘,也可以轉換雇主。
原雇主續聘:雇主在契約到期前2~4個月,跟外籍勞工討論是否要繼續受僱,如果外籍勞工同意,雇主要向勞動部申請外籍勞工期滿續聘[3]
轉換雇主:外籍勞工決定要轉換雇主,原雇主在契約到期前2~4個月向勞動部申請期滿轉換,外籍勞工可以透過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的「移工轉換雇主專區」找尋合適的新雇主[4]
外籍勞工契約期間,可否轉換雇主
就業服務法有規定,外籍勞工在契約期間內如果符合特定條件[5],就可以轉換雇主。其中有一個條件是「發生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的事情」,到底哪些事情算是不可歸責外籍勞工且勞工可以因此要求轉換雇主呢?需要由地方主管機關依照具體案件來判斷。
勞動部公告,不可以歸責外籍勞工,勞工可以申請專換雇主的例子:外籍勞工經過判定,是人口販運被害人,就可以申請轉換雇主[6]
勞動部還沒有明確公告判斷標準,實際發生過的情況,需要具體個案來判斷[7]
雇主三餐提供勞工有機食物,跟雇主同桌用餐,但勞工覺得味道不合、份量也不夠,因此希望轉換雇主。
雇主提供的宿舍有符合法令規範,但勞工認為環境不佳,夜晚睡不好,因此希望轉換雇主。
聘僱契約說明勞工工作內容是照顧行動不便的老奶奶,但雇主會請勞工照顧寵物、打掃採買,因此勞工希望轉換雇主
聘僱契約有說明勞工工作內容是照顧行動不便的老奶奶,勞工跟朋友聊天交換工作心得後,發現照顧行動方便的年長者輕鬆很多,因此希望轉換雇主。

每個外籍勞工遇到的情況不一樣,哪些事情算是不可歸責外籍勞工,並且可以作為勞工轉換雇主的原因,需要個案判斷。遇到問題希望轉換雇主的勞工,可以撥打1955申訴專線請求協助。
 
COVID-19疫情期間,政府為防疫訂定特別規定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從2021年6月5日開始,COVID-19疫情警戒第3級以上的期間,原則上暫緩所有雇主、外籍勞工申請轉換、接續聘僱、期滿轉換;例外可以申請轉換的情況像是:被照顧者死亡、雇主歇業、雇主對勞工性侵害、性騷擾、暴力毆打等[8]

2021年6月因為COVID-19疫情嚴重,勞動部曾經公告限制外籍勞工轉換雇主[9]。後來易情趨緩,從20211年7月13日開始,所有類型的外籍勞工都可以轉換雇主;新雇主要在開始續聘前3日內,安排勞工做PCR檢驗[10]
為了達到防疫目的,家庭看護、家庭幫傭轉換後的新雇主,有義務在接續聘僱當天安排勞工檢採PCR,之後也要執行勞工健康監測、記錄出入足跡。依照就業服務法[11]規定,如果新雇主違反法令要求,會被處新臺幣6萬~30萬元罰鍰,並且廢止聘僱許可。


延伸閱讀:
1.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n.d),《移工轉換雇主專區,找尋合適的新雇主》。
2. 余靜玟(2020),《簡介外籍勞工類型與適用法律》。 
2. 余靜玟(2020),《簡介聘僱外籍勞工方式:透過仲介或直接聘僱》。 
3. 黃姿華(2020),《外籍勞工不想要付很多仲介費,可以請現在的老闆申請直聘嗎?》。
4. 法律百科問答(2021),《疫情期間,雇主可以限制外籍看護休假時不可以外出嗎?非疫情期間,雇主可以對看護休假做限制嗎?》。

註腳

  1.   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第10款:「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二、第二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2.   勞動部(2019),《外勞在臺工作3年期滿免出國之新制自11月5日生效,雇主續聘將可先申請》。
  3.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8條之3:「
    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其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雇主有繼續聘僱該外國人之必要者,於該期限內應備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期滿續聘許可:
    一、申請書。
    二、勞雇雙方已合意期滿續聘之證明。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4.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8條之4:「
    I 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其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雇主無繼續聘僱該外國人之必要者,於該期限內應備申請書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為該外國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期滿轉換。
    II 原雇主申請期滿轉換時,該外國人已與新雇主合意期滿接續聘僱者,新雇主得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
  5.   就業服務法第59條:「
    I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一、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
    二、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
    三、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
    四、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
    II 前項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6.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2011),《勞職管字第1000009036號函》節錄:「核釋有關合法工作之外籍勞工若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即得單方終止聘僱關係,並得依法申請轉換雇主或申請工作許可;惟若最初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時所申訴之情事,經主管機關調查認定屬實者,外國人得自行或由主管機關代為檢具相關事證,申請廢止人口販運工作許可,並核准其轉換雇主,主管機關將依相關規定核處之。」
  7.   作者致電詢問主管機關所得資訊。
  8.   勞動部(2021),《發管字第11005091641號》節錄:「
    四、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受前開說明三之限制,亦即仍得依本法及轉換準則相關規定,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
    (一)符合本法第59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所定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及雇主關廠、歇業情事者。
    (二)雇主違反本法或相關規定;或外國人有因雇主致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暴力毆打情事;或外國人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等情形,且經本部不予核發雇主入國聘僱許可或廢 止雇主聘僱許可一部或全部者。」
  9.   行政院勞動部(2021)《勞動發管字第11005091641號函》節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警戒提升至第3級以上期間內,暫緩雇主及外國人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
  10.   勞動部(2021),《自110年7月13日起,恢復各類別移工轉換雇主;新雇主續聘之日前3日內,應安排移工做PCR檢驗》。
  11.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項第9款:「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第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款至第十七款、第十九款、第二十款、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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