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因目前案場被別家公司競標得標後,我們派遣人力面臨要退場情況。目前總公司給我們的選擇 1.自願離職 2.跟著公司提供的工作機會(高雄OR台北)走 但目前得知 高雄無夠大案場可容納40多人 但是有可能被派去工地 3.照勞基法走 基本上 新競標成功公司或許有意願接納我們這批人,但我們還有目前合約在身,是到六月十五日。對那些年資不多的人來說 自願離職或許不是難事,但是對我們年資長的人來說 能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資遣費 是最好的選擇。但是目前 公司就是一個拖字訣。 我們並沒有這麼多時間消耗下去,新公司6/15要進駐,但勞基法規定要資遣對3年以上年資者 要提前到30天進入到程序中。 總公司方要求 5/10 就要決定動向 總公司明擺了 要拿到資遣費 就是要通過法律來爭取 是否有任何方法 可以請公司資遣我們並讓我們順利到下間公司就職?趕在合約結束之前 完成所有事情。 謝謝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