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專科學校、大學會跟民間企業、研究單位(稱為「合作機構」)辦理產學合作,讓學生在就學期間就有機會接觸第一線職場工作,學習知識的同時,也能累積實作經驗。
教育部訂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來規範產學合作各種事情,其中學校跟合作機構要簽訂產學合作契約[1],契約中會約定許多細節,例如:雙方應該提供的經費、資源;研究成果權利歸屬及如何運用等事項;為實習學生投保相關保險;實習時間(每日學習時間、請假或例假規定)、合約期限、實習內容、實習獎學金或薪資、膳宿及交通、成績評核基準等。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之1第2項[2]有提到,如果學生除了學習以外,也有提供勞務,就要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也就是說,提供勞務的實習學生跟勞工有相同的地位,實習的工作時間、薪水、加班計算、請假、保險等都要依照勞動基準法辦理,勞動條件不能低於勞動基準法保障。
如果實習同學是單純來合作機構學習,沒有提供勞務,就不是勞動基準法的勞工,實習內容、條件不需要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提問中提到大三時到企業實習一年,通常情況下,為期一年的長時間實習不會只有單純學習,實習學生也會提供勞務,對合作機構有實質貢獻。因此,學生就會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保障。
延伸閱讀: 匿名 (2020),《技術生、工讀生、建教生與實習生各有哪些權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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