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經過同意就取走物品,就會構成竊盜罪嗎?如果用完就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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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0-07-14 16:53:20
我是一個單親爸爸,小孩讀幼稚園,我前幾天騎車帶小孩出門,有去別人的騎樓下的花盆抓魚,小知的那種,我們這邊很流行在家門口放幾個花盆養些小魚吃蚊子的幼蟲,所以常常帶小孩,去抓魚,大部份的人都不會在意,但是前幾天遇到一個,報警告我竊盜,他有去做筆錄了,警察有打電話給我叫我過幾天去做筆錄,可能明天會去做筆錄,今天我特地買了水果,還包個紅包,去跟當是人道歉,和解,這樣我還會有事情嗎,如果有要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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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琮儀(認證法律人) 2020-07-16 05:40:06
親愛的會員您好,我是法律百科的法律編輯,就您的問題簡單回應如下。不過具體的情況,還是請您以警察的筆錄與處理方式為主,謝謝。

一、竊盜罪其實比一般想像的還嚴重
有些犯罪較輕微,法律上規定由被害人來決定要不要追究到底,這個在法律上叫做「告訴乃論之罪」,但竊盜罪其實不是這樣的犯罪。所以只要警察、檢察官知道有竊盜罪嫌疑,就必須持續處理,被害人也無法阻止檢察官、警察繼續調查。

二、跟被害人和解,可能可以獲緩起訴
一般來說,警察作完筆錄之後,就會將您的案件移送給檢察官。如果所抓的魚金額不高,加上獲得被害人原諒,雙方達成和解的話,可能有機會獲得緩起訴處分。以您的例子來說,如果被害人收到您的水果與紅包、並接受道歉之後,願意原諒您的話,檢察官也可能會依情況對您作緩起訴處分。
意思是說,可能需要寫悔過書、跟被害人道歉、作一些社區服務或者繳錢給國庫等等,看個案中檢察官如何決定。

三、結語
實務上其實不乏有撿回收的老人家撿走紙箱、或者是摘了別人的花而被以竊盜罪送辦的例子。縱然財物本身價值可能不高,但終究是別人的財物,如果想要取得,仍然應該要獲得物主同意,避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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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1-11-24 08:06:09
想請教如果是社區住戶在未告知任何管委會/社區秘書的狀況下, 拿走公共設備, 三天後因管委會公告, 才出面自首, 聲稱是好心要協助維修該設備 (但該設備是放在社區公告住戶未經委員陪同不得進入的範圍內), 自首隔天有歸還該設備。請問這樣算是盜竊社區財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