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租賃房屋,是人與人之間的私法事件。契約自由的精神是指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禁制規定,不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情況下,讓當事人自由決定要如何約定契約。
出租人應該確保房屋、設備狀態良好、可使用
參考民法第423條[1],出租人應該將良好可使用的房屋、設備交給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出租人也要確保房屋、設備狀況可使用。
參考民法第423條[1],出租人應該將良好可使用的房屋、設備交給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出租人也要確保房屋、設備狀況可使用。
原則上租賃房屋、設備需要修繕,由出租人負責;例外可用契約約定由承租人負責
民法第429條第1項[2]有規定,原則上租屋、設備損壞時,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但如果雙方簽訂租賃契約時有約定由承租人負責修繕,那就要依照特別約定處理。
民法第429條第1項[2]有規定,原則上租屋、設備損壞時,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但如果雙方簽訂租賃契約時有約定由承租人負責修繕,那就要依照特別約定處理。
出租人違反修繕義務時,承租人可以怎麼做
民法第430條[3]有規定,如果是出租人負責修繕,當租賃房屋、設備損壞無法使用時,承租人要通知出租人,並訂出一個合理的期間請出租人修繕,如果出租人超過期限仍不修繕,承租人可以終止租約(因為房屋、設備變得無法正常使用),或是自己修繕並將維修費從要繳交給出租人的租金中扣掉。
民法第430條[3]有規定,如果是出租人負責修繕,當租賃房屋、設備損壞無法使用時,承租人要通知出租人,並訂出一個合理的期間請出租人修繕,如果出租人超過期限仍不修繕,承租人可以終止租約(因為房屋、設備變得無法正常使用),或是自己修繕並將維修費從要繳交給出租人的租金中扣掉。
承租人負修繕義務時,可以怎麼做
回到本題,提問寫到「房屋租賃契約有寫到:租賃期間,租賃標的物內部之維修費用由乙方負擔。」這是有效的約定[4]。當事人就要依照契約約定處理,由房客自行維修。
如果房客自行換裝新冷氣,算是增加租賃房屋的價值,可以在租賃關係到期、終止的時候,請求房東償還費用[5];或是將新冷氣拆下帶走,並把原本老舊冷氣裝回去[6]。
回到本題,提問寫到「房屋租賃契約有寫到:租賃期間,租賃標的物內部之維修費用由乙方負擔。」這是有效的約定[4]。當事人就要依照契約約定處理,由房客自行維修。
如果房客自行換裝新冷氣,算是增加租賃房屋的價值,可以在租賃關係到期、終止的時候,請求房東償還費用[5];或是將新冷氣拆下帶走,並把原本老舊冷氣裝回去[6]。
順帶一提,如果不是營業用,而是居住使用的房屋租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2020年8月14日最新公布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有針對租賃房屋列出一定要遵守規定,基本上都跟上面提到的民法規定一樣。
例如:出租人要確保房屋在租賃期間符合使用居住狀態[7];原則上由出租人負修繕責任,但也允許當事人自由約定由承租人負擔[8];如出租人負修繕責任但違反義務,承租人可以終止租賃契約[9]。如果發生房屋租賃糾紛,房東、房客可向各地方政府的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調處不需要繳納費用[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