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簡稱跟騷法)的全文目前已經公布在全國法規資料庫當中,有興趣的人都可以閱覽條文內容,以下就條文內容擇要說明:
什麼樣的跟蹤騷擾需要禁止[1]?
首先必須在違反他人意願、被跟蹤者不想被跟蹤或追求的情況下,有反覆、持續性的跟騷行為。
其次必須是與性或性別有關,例如出於討債而跟蹤、記者跟拍採訪等狀況,則不屬於跟騷法要規範的對象。
再來則是要使被害人心生恐懼,並足以影響他的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首先必須在違反他人意願、被跟蹤者不想被跟蹤或追求的情況下,有反覆、持續性的跟騷行為。
其次必須是與性或性別有關,例如出於討債而跟蹤、記者跟拍採訪等狀況,則不屬於跟騷法要規範的對象。
再來則是要使被害人心生恐懼,並足以影響他的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具體的行為模式[2]
法律明確列舉
依據跟騷法規定,在符合上述基本要件的情況下,對特定人有這8類行為,就會被認定是違法的跟蹤騷擾,而會受到跟騷法的限制或處罰:
依據跟騷法規定,在符合上述基本要件的情況下,對特定人有這8類行為,就會被認定是違法的跟蹤騷擾,而會受到跟騷法的限制或處罰:
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行蹤。
用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經常出入或活動的地方。
有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類似的言語或動作。
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進行干擾。
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告知或出示有害特定人名譽的訊息或物品。
濫用特定人的資料或未經同意而訂購貨品或服務。
相關標準仍待實務發展
題目問到會不會有些行為難以解釋、讓人動輒得咎,其實應該不至於,因為要符合以上全部條件,應該不會太輕易就導致一個人只是寄情書給心儀的對象就會違法,但例如關於「性或性別」的要件是否太過狹隘、以上列舉的8種行為是否足以包含所有跟騷、造成他人困擾的行為,仍需要實務發展、建構標準,並觀察是否有再修法的必要性。
題目問到會不會有些行為難以解釋、讓人動輒得咎,其實應該不至於,因為要符合以上全部條件,應該不會太輕易就導致一個人只是寄情書給心儀的對象就會違法,但例如關於「性或性別」的要件是否太過狹隘、以上列舉的8種行為是否足以包含所有跟騷、造成他人困擾的行為,仍需要實務發展、建構標準,並觀察是否有再修法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