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1],指揮官可以做必要的應變處置。 因應Covid-19疫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2020年2月27日就以函示[2]宣布防疫照顧假,意思是說12歲以下學童、高中職以下身心障礙學生的家長,家長其中1人可於學校停課期間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該要准假,且不可以視為曠工、強迫勞工用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也不可以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給予不利處分。
請假條件中並沒有排除「配偶正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人,因此提問說到太太目前育嬰留職停薪,先生還是可以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該要准假。
防疫照顧假並沒有強制雇主要給付薪水,因此如果先生還有特休的話,也可以申請特休,這樣收入就不會減少。
順帶一提,這裡的家長不一定是指父母,也包含孩子的日常照顧者,像是爺爺、奶奶、姑姑、阿姨都有可能[3]。
如果勞工有請假需求,雇主應該要准許。如果雇主扣發全勤獎金,會違反勞動基準法22條[4]工資未全額給付;如果強制勞工一定要請特別休假或事假,會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5]或第43條[6]規定。都會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7]規定處罰,金額都是2萬元~100萬元。
延伸閱讀: 勞動部(2021),《倘配偶育嬰留職停薪中,或已請事假、特別休假、家庭照顧假等,勞工還可以請防疫照顧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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