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我先生因竊盜被羈押,我發現我懷孕了可以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嗎?因為已婚需配偶在場才能人工流產,而我們有個6個月的小孩,復原期間也需有人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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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羈押的時候,要怎麼樣才能具保?
提出保證書或保證金
被告或他的輔佐人、辯護人(一般是律師),可以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1],白話來說就是要提出保證書(找到案件轄區當地的可靠人士填寫保證書、提出財產證明文件),或者直接提出保證金(保證金會由法院依據被告所涉及的犯罪、財務狀況等因素來考量),然後經過法院綜合考量被告的各種情況後,才能用具保的方式代替羈押[2]。當然,被告後續還是有出庭接受訊問的義務,不能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甚至逃亡。
法院不可以駁回被告聲請具保的情況
法律上規定被告有以下幾種情形時,法院不可以駁回被告具保的聲請[3]
被告所犯的是最重3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犯罪,相對來說比較輕微。但以本題的狀況來說,竊盜罪最重會判到5年[4],所以不符合這邊的條件。
被告本人懷胎5個月以上,或剛生產後未滿2個月。但以本題的情形來說,懷孕的是被告的配偶,所以同樣不符合這邊的條件。
被告因為疾病而必須要保外治療(就是俗稱的保外就醫)。
人工流產在法律上有什麼條件?
按照優生保健法規定,要進行人工流產需要符合以下的條件[5]
預計進行人工流產的人或他的配偶患有疾病,包含有礙優生的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預計進行人工流產的人或他的配偶的4親等以內的血親,罹患有礙優生的遺傳性疾病。
有醫學上的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會引起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有醫學上的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危險。
懷孕是因為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的人,如與自己的父親或兄弟性交而受孕。
因為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的話,可以進行人工流產,但需要配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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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楊志凱(2019),《婦產科診所醫師尚未取得成年已婚孕婦配偶的同意,為該孕婦進行的人工流產,合法嗎?》。
劉立耕(2020),《什麼是羈押的替代手段?那些情況可以用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代替羈押?》。
法律百科(2020),《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一般)》。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2.   詳細流程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2021),《刑事被告辦理具保責付之程序》。
  3.   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羈押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4.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5.   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2項:「
    I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II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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