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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臉書上轉寄了一張有射及色情的迷因(臉書社團中發的)給B這樣會涉及到法律問題嗎?

匿名(一般會員)
性別身體自主 ‧ 2021-06-03 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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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的定義
性騷擾的定義,是指雖然沒有達到刑法上的強制性交或猥褻、趁機性交或猥褻等犯罪,但是用各種方式做出違反他人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影響他人生活。主要可以分為2種情況:
利益交換型的性騷擾
較常出現在具有權力關係的情況,例如職場中的上司對部屬、學校中的教師對學生,被害人順從或拒絕性騷擾行為,可能影響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
冒犯型的性騷擾
不管是用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任何方式,造成他人與性相關的恐懼、被冒犯的感受,或是影響他人工作或正常生活,都構成性騷擾。
用臉書傳迷因哏圖,可能有性騷擾問題
A傳色情迷因圖給B,如果造成B的恐懼、厭惡、被冒犯感,那就是上述「冒犯型的性騷擾」,按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規定,查證屬實的話可以由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對A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鍰[1]。如果造成B的其他損害,則可能進一步有民事損害賠償的問題。
當然,必須要綜合具體的情況來討論,例如A、B是多年損友,本來就喜歡傳這類的迷因圖互相嘴砲互動,那麼B收到圖也不會有被冒犯的感覺,就不會有性騷擾問題。但如果A是積極的追求者或剛認識的人,傳這種圖造成B的不適感、或B已經表明不適卻持續傳帶有色情內容或意味的圖,則A有性騷擾的行為。

延伸閱讀:
雷皓明、張學昌(2020),《什麼是性騷擾?肢體接觸和言語騷擾都算嗎?》。
雷皓明、張學昌(2020),《性騷擾能收集什麼證據?加害人要負什麼責任?》。
關鍵評論網(2020),《只要「我覺得不舒服」就等於「性騷擾」?專家用4個要素判定》。

註腳

  1.   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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