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商品快過期,要求員工購買

匿名(一般會員)
2021-06-04 03:07

因疫情影響,導致公司旗下超市,商品滯銷,都快過期,公司分配每個員工要購買的金額,然後要求員工購買,而且已經把商品包裝好,拿給員工,請問大家要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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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如果公司把商品包裝好、拿給員工,強制員工購買商品,公司跟執行這項措施的老闆、主管可能違法情況說明如下:

如果公司強制員工購買商品,並將員工薪水扣掉商品費用,會違反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第22條[1]有規定,公司支付員工薪水要用法定通用貨幣(新臺幣),除非勞資雙方有在勞動契約中約定以商品代替部分薪水,而且要滿足兩個條件:商品代替的金額公平合理、商品是勞工及勞工家屬需要的。符合上面情況,公司才可以用商品代替部分薪水。
本題中,如果公司把滯銷、快過期的商品包裝好、強迫員工收下,並將員工薪水扣掉商品費用,就會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公司會被處罰2萬元~100萬元的罰鍰[2]
執行這項指令的老闆、主管可能違反刑法上強制罪
如果公司老闆或主管強制要求員工購買即期商品,且威脅如果不購買就是沒有跟公司共體時艱,可能會記過、扣薪、甚至資遣,這樣的行為就是強迫員工做原本沒有義務要做的事情,可能違反刑法上的強制罪[3],會被處罰最高3年的有期徒刑,或是最高9,000元的罰金。 

延伸閱讀:
1. 雷皓明、張學昌(2020),《哪些行為可能構成強制罪?》。
2. 雷皓明、張學昌(2020),《什麼情況可能成立強制罪?》。

註腳

  1.   勞動基準法第22條:「
    I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II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2.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3.   刑法第304條:「
    I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