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前尚未告知要簽署連帶保證書,規約有註明說報到一週完成對保作業但也已經超過一週時間了﹒.這規約還有效益嗎? 2.連帶保證規約沒有期限,請問是否有期限規範?1年?兩年? 3.規約條件是隨資方開立條件嗎?(其一條件是需要保人有不動產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4.若覺得不合理狀況是否可以不簽但是否需要附帶甚麼法律責任嗎?或是有甚麼法律證明可以保障勞方? 5.規約上說明若有虧短公司款項、舞弊事件或是其他違反規章保證人需立即賠償且不可抗辯,但上指虧短款項跟舞弊事件及違反規章資方是否應該註明??保障被保證人跟連帶保證人的確保資方無限上剛 6.規約上是否應有公司的大章及法律顧問相關證明以是文件合理合法? 謝謝抽空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