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4/15車禍 對方從中線道未打方向燈也未查看後方就切去待轉,我直行 有好心人提供行車記錄器 我們約定好對方每個月分期付款總金額賠償21000,並且雙方都有蓋手印 但因為我的疏失並未留存(證據在對方那裡) 不過我們在警局蓋手印的那張桌子上頭就有一支監視器 到了約定賠償的日子我打去詢問對方 對方說 他問朋友跟警察 説肇責尚未確認所以他不願賠償 請問我們是否已經成立契約而他債務不履行呢? 麻煩給我多一點建議 謝謝
擬答您的疑問:
你們「約定」好對方每個月分期付款總金額賠償21000,也就說根據民法第736條和解的定義: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那就是你們和解了,對吧!
對方說:肇責尚未確認所以他不願賠償,這是問題所在!和解是否得「撤銷」?說白了就是對方可以不認帳嗎?民法第738條第3款規定「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肇責尚未確認」確實也是重要之爭點。換句話說,你是肇事主因呢?對方當然可以說「與有過失」主張減少賠付金額。
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383號 民事判決: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之,但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不在此限,此觀民法第七百三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自明。此種撤銷權之行使,既係以錯誤為原因,則民法第九十條關於以錯誤為原因,行使撤銷權除斥期間之規定,於此當有其適用。直白點說,對方確實可以在1年內行使撤銷權,民法第 88 條: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對方已經說「肇責尚未確認所以不願賠償」,那就是說對方表示撤銷雙方有爭點的「和解」,結論是:無所謂的「債務履行不履行」的問題,你就只好等肇事責任出來後再談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