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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犯罪
/
侵害生命、身體、健康
見死不救
匿名(一般會員)
‧
2021-06-08 05:43
如果他是救生員,他看到泳客溺水但沒有救人,可是泳客最後被別人救起,請問他有刑事上的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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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回覆者對回答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如有個案法律諮詢需求,敬請洽詢專業律師。
洪品毅
(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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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2021-06-12 08:54
該救生員未採取救人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之不純正不作為殺人未遂罪:
本件中,被害人(即泳客)並未死亡,故殺人罪之死亡結果不該當,行為人不可能論以殺人罪。
以下簡要說明,是否可能成立殺人未遂罪:
主觀上:該救生員有看到泳客溺水,主觀上可能是希望泳客死亡,或放任死亡結果發生,或是料想泳客並不會死亡。此處,由於題意不清楚,以下,即暫以具備殺人故意而論。
客觀上:救生員是否「著手實行」殺人行為(第25條),容有爭論:
最早救助可能性說:救助被害人的可能性一發生,行為人如果未採取被期待的救助行為,即構成著手。
最晚救助可能性說:只要行為人尚未喪失對於被害人的任一救助可能性,即使其尚未採取救助行為,均不會論以著手。例如,溺水的被害人在10秒內會溺死,則只要救生員在第10秒有採取行動,即不構成著手。
直接危險說:行為人意識到自己再不做就會產生法益侵害,或是直接離去。本件,救生員想著「泳客會在5秒內溺死」(但客觀上第10秒才溺死),則救生員在第5秒時仍未行動,則已是著手,因為依照他的想法,第五秒後仍不動作就是放任死亡結果在自然律中實現,其已經無意介入。
因為題意不清,故本文暫且論救生員已經著手實行殺人行為。
又救生員具有承擔泳池事故發生的責任,即刑法第15條第1項所稱之「法律上有防止義務」,且客觀上亦能期待其加以救助而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該救生員無阻卻違法與罪責事由,其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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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純正不作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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