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咖啡廳、大賣場因應COVID-19疫情推出優惠禮券,通常會和消費者簽訂定型化契約,約定好禮券使用方式、雙方的權利義務。2021年1月1日生效的「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面簡稱「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有規定店家發行禮券一定要做、一定不能做的事情,關於提問者問的問題說明如下:
禮券逾期不能使用的限制在法律上無效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參、一點有明確規定「不得記載使用期限[2]」。
消費者已經先付出等值的金錢購買服務、禮券,所以店家不可以限制使用期限,
否則就侵害了消費者事先付款應獲得服務、商品的權利。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項[3],「禮券逾期不能使用」的約定因為違反不得記載事項而無效。
店家訂定定型化契約,如果違反不得記載事項的話,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但沒有改善,會被處罰新臺幣30,000~300,000元;如被處罰後還不改善,就可能提高處罰到新臺幣50,000~500,000元[4]。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參、一點有明確規定「不得記載使用期限[2]」。
消費者已經先付出等值的金錢購買服務、禮券,所以店家不可以限制使用期限,
否則就侵害了消費者事先付款應獲得服務、商品的權利。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項[3],「禮券逾期不能使用」的約定因為違反不得記載事項而無效。
店家訂定定型化契約,如果違反不得記載事項的話,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但沒有改善,會被處罰新臺幣30,000~300,000元;如被處罰後還不改善,就可能提高處罰到新臺幣50,000~500,000元[4]。
逾期則將禮券餘額退還消費者,這樣的約定有效
如果店家定型化契約約定逾期就以原價計算已經消費的金額,有餘款則退還給消費者,這樣的約定是有效的。
這樣約定表示消費者已經使用的部分不適用禮券優惠價,而是要用原價計算。參考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前言,店家無償提出的優惠不受規範,因此「優惠內容」限制使用期限,逾期就不能享有優惠,這樣的約定合法。
順帶一提,許多百貨公司在週年慶、年中慶都會推出「滿3,000送300」、「滿5,000送500」的優惠活動,額外無償贈送的300元、500元禮券如有使用期限是沒有問題的。
如果店家定型化契約約定逾期就以原價計算已經消費的金額,有餘款則退還給消費者,這樣的約定是有效的。
這樣約定表示消費者已經使用的部分不適用禮券優惠價,而是要用原價計算。參考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前言,店家無償提出的優惠不受規範,因此「優惠內容」限制使用期限,逾期就不能享有優惠,這樣的約定合法。
順帶一提,許多百貨公司在週年慶、年中慶都會推出「滿3,000送300」、「滿5,000送500」的優惠活動,額外無償贈送的300元、500元禮券如有使用期限是沒有問題的。
延伸閱讀:
1. 消費者保護處(2020),《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2. 詹森林(2020),《什麼是定型化契約?定型化契約的內容一律有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