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COVID-19疫情,有餐廳、咖啡廳推出外帶優惠禮券,但設定使用期限2個月,請問這樣合法嗎?


疫情期間餐廳、咖啡廳不能內用,推出外帶優惠禮券,但禮券使用期限是2個月,請問這樣合法嗎?
1. 有店家規定禮券逾期就不能使用
2. 有店家規定逾期的話,以原價計算已經消費的金額,如果有餘款則退還給消費者,也就是說已經使用的部分要用原價計算,不能用禮券優惠價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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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咖啡廳、大賣場因應COVID-19疫情推出優惠禮券,通常會和消費者簽訂定型化契約,約定好禮券使用方式、雙方的權利義務。2021年1月1日生效的「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面簡稱「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有規定店家發行禮券一定要做、一定不能做的事情,關於提問者問的問題說明如下:

哪些禮券會受到規範
參考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前言[1],受規範的向是高級餐廳的紙本餐券、百貨公司的現金抵用券、咖啡廳推出的電子咖啡券、便利商店商品卡等,但是店家無償發出的抵用券、折扣券就不受規範。
禮券逾期不能使用的限制在法律上無效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參、一點有明確規定「不得記載使用期限[2]」。
消費者已經先付出等值的金錢購買服務、禮券,所以店家不可以限制使用期限,
否則就侵害了消費者事先付款應獲得服務、商品的權利。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項[3],「禮券逾期不能使用」的約定因為違反不得記載事項而無效。
店家訂定定型化契約,如果違反不得記載事項的話,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但沒有改善,會被處罰新臺幣30,000~300,000元;如被處罰後還不改善,就可能提高處罰到新臺幣50,000~500,000元[4]
逾期則將禮券餘額退還消費者,這樣的約定有效
如果店家定型化契約約定逾期就以原價計算已經消費的金額,有餘款則退還給消費者,這樣的約定是有效的。
這樣約定表示消費者已經使用的部分不適用禮券優惠價,而是要用原價計算。參考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前言,店家無償提出的優惠不受規範,因此「優惠內容」限制使用期限,逾期就不能享有優惠,這樣的約定合法。

順帶一提,許多百貨公司在週年慶、年中慶都會推出「滿3,000送300」、「滿5,000送500」的優惠活動,額外無償贈送的300元、500元禮券如有使用期限是沒有問題的。


延伸閱讀:
1. 消費者保護處(2020),《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2. 詹森林(2020),《什麼是定型化契約?定型化契約的內容一律有效嗎?》。

註腳

  1.   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前言「
    I本事項所稱商品(服務)禮券,指發行人發行一定金額之憑證、磁條卡、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證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
    II 前項所稱商品(服務)禮券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及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所稱之電子票證。」
  2.   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參、一點:「參、不得記載事項一、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3.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
    I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II 前項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
    三、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
    四、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
    五、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
    III 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
    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
    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
    四、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
    IV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V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VI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4.   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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