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想請教一下少年事件處理法中,曝險少年「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請問這兩種情況有什麼例子呢?有施用毒品但沒有違反刑法的情況嗎?有犯罪未遂而違法所不罰的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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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司法流言終結者(2020),《有了刑法,為何需要少事法?淺談少事法立法目的》。 黎勝文(2020),《認識少年保護管束制度(一)──保護管束的概念、對象與方法》。 黎勝文(2020),《認識少年保護管束制度(二)--保護管束的期間與救濟》。 劉立耕(2021),《什麼是毒品犯罪?毒品的分類、處罰程度與矯治方式有哪些?》。 楊舒婷(2020),《犯罪階段的認識》。
註腳
曝險少年的情形,都有案例可以參考。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2款[1],第2目「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第3目「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都有實務上的案例,下分述之: 壹、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實務上有吸食不署於管制毒品的笑氣[2]、食用不屬於管制藥物的大麻軟糖[3],皆有現實生活裡發生的案例。 貳、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實務上有傷害他人卻欠缺告訴[4]、持摺疊鋸進入校園咆哮[5],皆有法院裁判的前例。 另外須注意的,上述兩類行為,雖不違反刑罰(廣義之刑法),但仍有可能違反行政法規,如社會秩序維護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