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突變的個體,依然屬於原來的物種,因此若以臺灣現行法的觀點來看,任意殺害野生兩頭蛇的行為,可依這條蛇是否屬於保育類來討論:
原則上,除非符合下列前提之一
此物種的族群量已經超過環境容許量。
有法律上規定的特殊情形,例如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且情況緊急[5]。
否則任意獵捕,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100萬元罰金,如果行為地點是在野生動物保護區內,還會加重刑責至1/3。此外,未遂犯也會受罰[6]。
若這條蛇屬於非保育類野生動物[7]
即使是非保育類的一般野生動物,法律上也有一定的規範。這樣在路上偶遇就直接殺害的行為,推測多半不會是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也沒有事先申請許可證,可能會面臨新臺幣6萬~30萬元的罰鍰[8]。
小結
至於孫叔敖的故事是否該被抵制,筆者淺見認為,愛護自然與珍惜生命也是12年國民基本教育的一環[9],若能利用這個故事作為動物保護教育的素材,似乎沒什麼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