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兩頭蛇是基因突變的產物,或是頭尾形狀非常相似的鈍尾兩頭蛇,況且孫叔敖被母親誇獎為他人著想而除害的大恩大德,可是孫叔敖殺蛇後不是沒死嗎?那麼兩頭蛇的死到底要誰幫牠申冤? 以現代動保的觀點來看,這種因為認為是不祥之兆而殺死動物的行為是否會違法呢?馬達加斯加有人認為指猴會招來不幸而殺指猴,以及中世紀歐洲認為貓是不祥之物而大肆屠殺,我們都知道是這是不人道的,那麼孫叔敖殺兩頭蛇的故事是否該動保法而被抵制呢?
基因突變的個體,依然屬於原來的物種,因此若以臺灣現行法的觀點來看,任意殺害野生兩頭蛇的行為,可依這條蛇是否屬於保育類來討論:
原則上,除非符合下列前提之一
否則任意獵捕,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100萬元罰金,如果行為地點是在野生動物保護區內,還會加重刑責至1/3。此外,未遂犯也會受罰[6]。
即使是非保育類的一般野生動物,法律上也有一定的規範。這樣在路上偶遇就直接殺害的行為,推測多半不會是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也沒有事先申請許可證,可能會面臨新臺幣6萬~30萬元的罰鍰[8]。
至於孫叔敖的故事是否該被抵制,筆者淺見認為,愛護自然與珍惜生命也是12年國民基本教育的一環[9],若能利用這個故事作為動物保護教育的素材,似乎沒什麼不可。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