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除非是純獲法律上利益或者適合其年齡身分之所需,否則不可單獨為法律行為。 (B)若非是純獲法律上利益或者適合其年齡身分之所需,則不可單獨為法律行為。 (C)假若是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者適合其年齡身分之所需,則可單獨為法律行為。 (D)若非是純獲法律上之利益而且適合其年齡身分之所需,則不可單獨為法律行為。 上列四種陳述情形如何? 何種陳述符合我國民法規定之內容? 當採用不同之陳述作為規定方式時,對於所謂的中性行為在法律適用方法上,可能的影響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