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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提供盜版軟體供員工在工作時使用,員工會有法律責任嗎?


在新工作到職時,如果發現公司的微軟或PDF編輯軟體都是盜版的,那繼續在工作上使用,會有法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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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提供盜版軟體給員工用來工作,這樣員工會惹禍上身嗎?具體來說可能會涉及到著作權法的民、刑事責任,以下簡單分成幾個問題來討論:

製造、販賣盜版軟體之供應商的法律責任[1]
一般來說,軟體會有產品序號(或稱產品金鑰),確保每個用戶都只能按照與軟體供應商之間的契約,合法在固定數量的裝置上安裝軟體。這種確保軟體不被用戶直接拷貝的技術,在著作權法上稱為「防盜拷措施」。
若干盜版軟體供應商破解防盜拷措施、拷貝軟體的行為,不但可能成立著作權法上的「違法提供公眾使用規避防盜拷措施之技術罪[2]」,拷貝軟體既然是販賣牟利,也很難主張是合理使用,而可能成立著作權法上的「擅自重製罪」。除了刑事責任,也需要負擔民事賠償責任[3]
購買盜版軟體或非法序號的法律責任
向盜版軟體供應商購買軟體,也會有法律責任嗎?
不肖供應商破解產品序號後,拷貝軟體再進一步出售,讓買家可以直接買到盜版軟體並使用。這時如果直接向這種供應商購買盜版軟體,著作權法也有另外規定,因為盜版軟體是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的重製物,如果用在自己的營業上,依法會被視為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會面臨最高2年有期徒刑與最高50萬元的罰金,以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4]
如果是公司使用盜版軟體,公司的負責人當然有民、刑事責任。即使該盜版軟體是付錢買的,同樣會有法律責任。如果有實際需要,仍應購買正版的作業軟體。
向不肖供應商購買非法序號(金鑰)使用,會有什麼法律問題?
不肖供應商也可能是使用序號產生器製作出序號,或者取得軟體供應商在其他契約中禁止販賣的金鑰後出售,讓買家可以用買到的序號安裝、使用軟體。而這樣的行為同樣違反著作權法。
公司如果向這類供應商購買非法的序號/金鑰,再用來破解軟體,那就是公司或員工自己破解「防盜拷措施」後使用軟體,如果公司甚至把軟體拷貝給全公司的電腦使用,則公司與員工會構成規避防盜拷措施跟擅自重製等罪名,且需要負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5]
員工可以主張是因為公司要求使用,而免去法律責任嗎?
員工如果明知道公司使用的是盜版軟體,卻繼續使用,可能會被認定成是共犯,同樣會有著作權法上的民、刑事責任,並不能因為是老闆或主管堅持要使用而能完全免責。遇到這樣的情形,可以向警察機關或檢察官作刑事告發[6]
除非員工對於公司使用盜版軟體或非法序號的行為真的完全不知情,否則還是有法律責任,但這也需要透過個案調查來判斷。
另外,如果反過來是員工私自使用盜版軟體,老闆則可能因為怠於監督,而會需要負僱用人的連帶賠償責任[7]

延伸閱讀:
章忠信(n.d.),〈公司員工使用盜版軟體誰該負責?〉,《著作權筆記》。
鴻安法律事務所,(n.d.),《省小錢賠大錢!我可以在家/在公司下載破解版/盜版軟體來用嗎?》。
全國法規資料庫(n.d.),《購買盜版電腦程式》。

此問答為Workforce勞動力量與法律百科的職場法律合作貼文,問答內容已先刊登於法律百科臉書:公司提供盜軟體給員工工作,員工會惹禍上身嗎,勞動力量的對應貼文:工作要求自備工具合理嗎?

註腳

  1.   可另參考智財散步(2020),《不到 1 折就能買到軟體金鑰?破解電商、網紅、消費者容易誤觸的著作權地雷!》。
  2.   著作權法第80條之2:「
    I 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II 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著作權法第96條之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八十條之一規定者。
    二、違反第八十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者。」
  3.   智慧財產局(2013),《電子郵件970922a》:「一、安裝軟體屬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又軟體業者為避免他人非法安裝其軟體產品,發展出產品序號,以避免該電腦程式著作被盜拷,該產品序號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防盜拷措施』,破解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以達非法重製軟體之目的,不只會侵害『重製權』,也會涉及違反『防盜拷措施』之規定,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先予說明。」
  4.   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5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著作權法第9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三、以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不在此限。」
  5.   著作權法第80條之2:「
    I 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II 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著作權法第90條之3第1項:「違反第八十條之一或第八十條之二規定,致著作權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數人共同違反者,負連帶賠償責任。」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6條之1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二、違反第八十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者。」
  6.   刑事訴訟法第240條:「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7.   民法第188條:「
    I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II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III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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