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到7/1號 我們也於6/29清空交屋 鑰匙返還房東 7/7房東突然說桌子斷裂 並且拍照說是我們用的 後續又多窗戶 床架斷裂等問題出現 我們交屋當下 並無拍照 也無再多簽訂契約 房東也是口頭約定說 先還一個月押金 剩下一個月押金 由於帳單7月中旬才能收到 於是先放她那 現在要扣我們放在他那的那一個月押金 租屋期間 4月水管阻塞房東也不願付款 我們簽訂是行政院下載的租屋契約 但因 已交屋後 我們以為已經沒事 我們合約以丟棄 我有方法可以請求房東付款嗎? 請問我有辦法拿回我那個月押金嗎? 我已交屋 都過這麼久 我還需負修繕責任嗎? 如果今天要調解 我無合約也無交屋照片 我會落於弱勢嗎? 有什麼法律可以保護我們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