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都更之更新會收到政府補助款可以逕行在未作任何會議記錄下,直接交予廠商如建經公司等,不計入提列總表總成本之資金來源,不經會員大會同意之支付嗎? 這樣的行為有觸犯那些法律之虞嗎? 更新會之財務運作有任何稽核或審計制度,防範更新會理監事與廠商間的私相授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