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八大行業是哪八大?法律有哪些特殊的規定?


COVID-19疫情期間,新聞上看到八大行業是最早被政府要求停業的,請問是哪些行業呢?法律有哪些特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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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疫情警戒下,最早被地方政府強制停業的「八大行業」。但這其實是一種泛稱,在法規上稱為特定行業,每個縣市政府都有自治規範。
特定行業不只有八種,下面來介紹俗稱八大行業的原因,以及法律特殊規範目的、嚴格管理的內容。

特定行業有哪些?
哪些行業算是特定行業,是由地方政府自行規定,常見行業列舉如下:
最早被列入的傳統八大行業 ,詳細內容可以參考台北市商業處的八大行業各業之定義說明
舞廳:店家提供跳舞場地、舞伴,有舞小姐陪伴客人跳舞,像是歷史悠久的華僑大舞廳。
舞場:店家提供跳舞場地,沒有舞伴,客人需要自行結伴來跳舞,像是全台連鎖的阿曼達舞場。
酒家:有吃、有喝、有人坐檯陪酒。
酒吧:有吃、有喝、沒有人陪酒。
特種咖啡茶室:有喝、有人陪,但喝的不是酒,是咖啡或是茶
視聽歌唱業:KTV,像是錢櫃、好樂迪;或是投幣機、包廂式的伴唱設備。
 夜店:有酒、有音樂表演,主要營業時間是夜間到凌晨。
三溫暖:沐浴洗澡的場所。
其他特種行業
電子遊戲場業:娃娃機(沒有保證取物)、賓果遊戲機、彈珠台等;不包含投籃機、沒有影像、圖案,給兒童騎乘的機器。大家熟知的湯姆熊並不屬於電子遊戲場業
資訊休閒業:網咖
理容業:包廂式的理髮、按摩、刮鬍子、泡手腳、修指甲服務場所
各縣市的特別規定 
最早規定的是臺北市相關管理規則
臺北市政府1985年訂定「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規則[1]」,特別管理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現行法[2]則加入視聽歌唱業、夜店、三溫暖。
除了這部管理規則,臺北市政府也另外用兩部條例把電子遊戲場業[3]、網咖等資訊休閒業[4]納入規範。 

各縣市政府管制的行業別大同小異,以下再舉出3個例子給讀者
桃園市:傳統八大,加上有包廂的理髮業[5]
新北市:傳統八大,加上網咖、電子遊戲場[6]。 
高雄市:傳統八大,扣除夜店 ,因此只有七項[7]
法律特殊規範目的、嚴格管理的內容
法律特殊規範目的
各縣市自治條例都有寫到類似的規範目的,就是要維護社會秩序、好的風俗,避免社會陷於混亂。
管理的內容 
嚴格管理的項目,舉幾個例子如下,但每個縣市政府控管的程度不同。
跟學校、醫院、公共圖書館保持距離[8]
消費者、工作者都要滿18歲[9]
特別在法規裡提醒不能使用毒品、妨害風化[10]
工作人員的身分證資料要準備好,隨時可能有人來臨檢[11]
主管機關定期檢查,臺北市來說,每年最少2次[12]


但要留意的是,許多特定行業在商業登記時,會登記成其他行業別,像是酒店可能會登記成餐酒館、餐廳。原因是繳稅上會比較有利,也能減少被臨檢的機會,目前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沒有強制規定公司名稱跟招牌名稱要一致,所以特定行業有機會讓公司名稱、招牌名稱看起來毫無關聯。

註腳

  1.   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第3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係指下列營業場所:
    一、舞廳業:指提供場所,備有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營利事業。
    二、舞場業:指提供場所,不備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營利事業。
    三、酒家業:指提供場所,供應酒、菜、或其他飲食物,並備有陪侍服務之營利事業。
    四、酒吧業: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類、飲料之營利事業。
    五、特種咖啡茶室業: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飲料之營利事業。」
  2.   2019年8月28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法綜字第1086031887號令修正公布。
  3.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4.   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
  5.   桃園市特定行業管理自治條例第3條:「本自治條例所稱特定行業,其種類及定義如下:
    一、特種咖啡茶室業:指提供場所,備有陪侍服務,供應飲料之營利事業。
    二、舞廳業:指提供場所,備有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營利事業。
    三、舞場業:指提供場所,不備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營利事業。
    四、酒家業:指提供場所,備有陪侍服務,供應酒、菜或其他飲食物之營利事業。
    五、酒吧業:指提供場所,備有陪侍服務,供應酒類或其他飲料之營利事業。
    六、夜店業:指從事提供酒精類飲料與音樂,及提供演奏或表演等服務,並備有聲光、座位及舞池等功能設施之營業場所,且主要營業時間為夜間至次日凌晨之營利事業。
    七、視聽歌唱業:指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歌唱之營利事業。
    八、三溫暖業:指提供冷、熱水池、蒸烤設備,供人沐浴之營利事業。
    九、理髮業:指將營業場所加以區隔或包廂式經營為人理容之營利事業」。
  6.   新北市政府特定行業登記審查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本要點所稱特定行業指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視聽歌唱業、三溫暖業、夜店業、資訊休閒業、電子遊戲場業及其他由本府另行認定之行業。」
  7.   高雄市特定行業管理自治條例第3條:「本自治條例所稱特定行業如下:
    一、舞廳業:指提供場所,備有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營利事業。
    二、舞場業:指提供場所,不備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營利事業。
    三、酒家業:指提供場所,備有陪侍服務,供應酒、菜或其他飲食物之營利事
    業。
    四、酒吧業:指提供場所,備有陪侍服務,供應酒類或其他飲料之營利事業。
    五、特種咖啡茶室業:指提供場所,備有陪侍服務,供應飲料之營利事業。
    六、視聽歌唱業:指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歌唱之營利事業。
    七、三溫暖業:指提供冷、熱水池或蒸烤設備,供人沐浴之營利事業。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營利事業。」
  8.   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本自治條例所定之營業,其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辦理公司及商業登記。
    一、營業場所所在地應符合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法臺北市施行細則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並應距離國家紀念性建築物、孔廟、忠烈祠、學校、公共圖書館、醫院週邊一百公尺以外。但舞場以五十公尺為限。」
  9.   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第2款:「本自治條例所定之營業,不得有下列行為:二、僱用未滿十八歲或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而未得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允許同意之伴舞、服務生。」
    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第11條:「本自治條例所定之營業,應於營業場所備置登記及許可文件,並於出入口明顯處標示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進入,並嚴加勸阻;對顧客之年齡身分難以識別者,請其出示身分證明,無身分證明或不出示身分證明者,應拒絕其進入。」
  10.   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第10條第3款:「本自治條例所定之營業,其負責人或從業人員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通報警察機關處理:
    三、涉有吸食毒品,行為怪異者。」
    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第8、9、10款:「本自治條例所定之營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八、暗操淫業或為人媒介或容留他人為妨害風化或猥褻之行為。
     九、於營業場所表演妨害風化或猥褻之行為。
    十、於營業場所播映妨害風化影帶(片)。」
  11.   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第9條:「本自治條例所定之營業負責人,應將從業人員資料列冊,存置於營業場所,以備有關機關查對;變更時,亦同。」
  12.   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第1項:「本自治條例所定之營業場所,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每年至少檢查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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