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地方政府對外出沒有配戴口罩民眾開罰時,可以視具體個案情況,決定是否處罰、處罰多重嗎?


COVID-19疫情警戒第3級期間,外出沒有配戴口罩的民眾會被處罰。
請問執法機關要先勸導才能處罰嗎?可以依照具體個案情況(例如:戶外工作者用餐時、居無定所的遊民),決定是否開罰、處罰金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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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COVID-19疫情,民眾外出不配戴口罩,會被政府處罰3,000元~15,000元,詳細說明如下。

要求民眾防疫期間戴口罩的法規內容是什麼,有法律依據嗎?
法律依據
「防疫期間民眾外出要配戴口罩」的規定是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1]公告的防疫措施;違法的罰則是看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2]
衛生福利部(下面簡稱「衛福部」)依照COVID-19疫情具體情況,訂定第三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下面簡稱「裁罰規定」),其中也提到民眾違反規定時,是由地方主管機關裁罰。
法規內容
2021年COVID-19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衛福部2021年5月16日公告裁罰規定[3]內容是:民眾外出沒有全程配戴口罩,經勸導不聽者,地方政府可以處罰3,000元~15,000元罰鍰。
衛福部5月28日更新規定[4]:民眾外出時應全程佩戴口罩,違反者依法裁處3,000元~15,000元罰鍰。
也增加說明:刪除「勸導不聽者」等文字。如果外出時確實有飲食需求,可以在飲食期間暫時取下口罩,但必須要做到:保持社交距離,或有適當阻隔設備。
因此,5月28日後,發現民眾違反配戴口罩規定時,地方政府不用先勸導就可以直接開罰。長期在戶外工作者(例如:工地施工人員、食品外送員等戶外工作者),有飲食需求時,可以保持社交距離,或準備適當阻隔設備,暫時取下口罩用餐。  
當人民違反規定時,地方政府可以決定是否要開罰、罰多重嗎? 
每個違規案件情節不同,5月28日前,地方政府執法時,要先勸導違規民眾,勸導不聽的話,地方政府開罰時有裁量權,可以針對具體個案選擇處罰3,000元~15,000元;5月28日後,則是不用經勸導,只要民眾違規就可以直接處罰。
但要留意,地方政府執法開罰時,只能在「3,000元~15,000元」區間決定開罰金額,不能完全不罰、處罰低於3,000元或高於15,000元。


延伸閱讀
法律百科問答(2021),《COVID-19疫情(三)防疫假、無薪假、勞工權益,哪些是我需要知道的法律問題?【不斷更新】》。

註腳

  1.   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視實際需要,會同有關機關(構),採行下列措施:六、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
  2.   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三、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所定之防疫措施。」
  3.   衛生福利部(2021),《衛授疾字第1100200449A號》。
    請見:防疫措施及裁罰防規定表,防疫措施:外出時全程配戴口罩。
  4.   衛生福利部(2021),《衛授疾字第11002004495號》。
    請見:防疫措施及裁罰防規定表,防疫措施:外出時全程配戴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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