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太理解不真正義務(當事人應一定行為而不為時,法律課以某種不利益)的意義及以下例題 甲寄託花瓶在乙處,但未妥善包裝,也未告知乙此為易碎的名貴花瓶,致花瓶因乙的疏失而滅失。為何此種情況下,甲僅發生減免賠償金額的不利益,不生損害賠償的責任?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