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們好,最近我們租了一處兩層樓的獨棟建築想將設立補習班,裝修完成準備申請立案證書時,教育局表示我們租的房子的一二樓已經有同一位負責人登記商號和公司,不符合補習班需要獨立門牌的限制,到經發局解散公司則要等四到六個月的時間,請問我們有任何能和房東主張的權利嗎?(房東也是我們告知才知道有之前這位租客並未將公司商號遷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