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不中斷怎麼計算?


行政法和民法都有時效不中斷的時候
但我不了解時效不中斷的時效怎麼計算
網路查也看不出結論
是從一開始時效開始進行的時間計算
還是要扣除中間中斷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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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以下面的民法條文為例:

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129條第1項第1款「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

第130條「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假設請求權是從民國110年1月1日起算,則原則上會於125年1月1日消滅。

中間若有於120年1月1日為「請求」,則視其有無於期限內起訴而有不同結果:

(1)有於6個月之期限內起訴:時效會因中斷而從120年1月1日再加15年,變成135年1月1日消滅。

(2)未於6個月之期限內起訴:當作中斷事由完全沒有發生,請求權還是於125年1月1日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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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0004056(一般會員) 2021-07-26 07:23:08
謝謝您
我再確定一下
那如果狀況不變
假設請求權是從民國110年1月1日起算,則原則上會於125年1月1日消滅。
但中間是於124年12月1日為「請求」
然後未於6個月之期限內起訴的話
是不是請求權直接消滅(因為超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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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2021-07-26 08:45:15
您好:

若於期限即將屆滿前的124年12月1日方為請求:

(1)未於6個月內起訴--時效不中斷,請求權還是於125年1月1日消滅
時效會因為第130條的規定而視為不中斷
等於從來沒有請求的事實
依舊於125年1月1日時效完成

(2)有於6個月內起訴(假設起訴時間為125年2月1日)--時效中斷,再加15年
因為請求後有於6個月內起訴(超過原時效屆滿日也沒關係)
所以時效會從124年12月1日(請求時)重新起算15年

可以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建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提到的內容:
(以下用時間序,方便瞭解)
106年11月4日:以存證信函向對方請求B、C工程的款項
106年11月6日:對方收到存證信函
106年11月25日:C工程時效屆滿
107年1月8日:B工程時效屆滿
107年5月2日:起訴
107年5月6日:起訴期限(對方收到存證信函的時間加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