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遺囑中交代後事處理的方式有強制力嗎?
什麼是法律上的遺囑?
人死亡之後,法律上的權利能力就會終止[1],若是對自己過世後的財產處分有特別要求,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做成遺囑,延長對財產支配的權利[2]。法律上的遺囑有不同種類,例如自書遺囑[3]、公證遺囑[4]等,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和方式撰寫,才是有效的遺囑。
人死亡之後,法律上的權利能力就會終止[1],若是對自己過世後的財產處分有特別要求,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做成遺囑,延長對財產支配的權利[2]。法律上的遺囑有不同種類,例如自書遺囑[3]、公證遺囑[4]等,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和方式撰寫,才是有效的遺囑。
遺囑中的殯葬事宜有強制力嗎?
殯葬管理條例第61條[5]雖然規定可以就殯葬事宜預立遺囑或是填寫意願書[6],且家屬要予以尊重。然而,在所有法條中,找不到違反這個條文的法律效果,所以這種規定屬於訓示規定,在法律上沒有強制力,即便將處理後事等殯葬事宜寫在遺囑中,也無法強迫繼承人執行。
殯葬管理條例第61條[5]雖然規定可以就殯葬事宜預立遺囑或是填寫意願書[6],且家屬要予以尊重。然而,在所有法條中,找不到違反這個條文的法律效果,所以這種規定屬於訓示規定,在法律上沒有強制力,即便將處理後事等殯葬事宜寫在遺囑中,也無法強迫繼承人執行。
繼承人意見不同的時候,該怎麼處理遺體?
雖然被繼承人依照殯葬管理條例第61條預立遺囑,交代後事處理方式沒有強制力,但如果部分繼承人願意遵守,部分不願意配合,大家意見不同時,要怎麼解決呢?法院實務見解[7]認為遺體是物,可以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但因為遺體和一般財產上的物不同,於是只能埋葬、管理或祭祀,不能使用、收益或處分。繼承人處理被繼承人的遺體,屬於管理公同共有物,要繼承人超過一半的人數同意,同時同意的應繼分比例合計也超過一半;又或是繼承人同意人數雖然沒有超過半數,但應繼分比例合計超過2/3,才能管理公同共有物[8]。舉例來說,如果總共只有2位繼承人,必須2人都同意,才可以處理遺體,也就是法院只能以繼承人和應繼分的多數意見決定遺體的處理方式,而不能以被繼承人的意願決定。
雖然被繼承人依照殯葬管理條例第61條預立遺囑,交代後事處理方式沒有強制力,但如果部分繼承人願意遵守,部分不願意配合,大家意見不同時,要怎麼解決呢?法院實務見解[7]認為遺體是物,可以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但因為遺體和一般財產上的物不同,於是只能埋葬、管理或祭祀,不能使用、收益或處分。繼承人處理被繼承人的遺體,屬於管理公同共有物,要繼承人超過一半的人數同意,同時同意的應繼分比例合計也超過一半;又或是繼承人同意人數雖然沒有超過半數,但應繼分比例合計超過2/3,才能管理公同共有物[8]。舉例來說,如果總共只有2位繼承人,必須2人都同意,才可以處理遺體,也就是法院只能以繼承人和應繼分的多數意見決定遺體的處理方式,而不能以被繼承人的意願決定。
我該怎麼做,才能讓後人依照自己指定的方式處理殯葬事宜呢?
前面提到,殯葬管理條例第61條沒有強制力,法院判斷又必須依法遵循多數繼承人的意見,而不能依照死者的意願,那麼或許可以嘗試以下方法實現自己希望的喪葬方式:
前面提到,殯葬管理條例第61條沒有強制力,法院判斷又必須依法遵循多數繼承人的意見,而不能依照死者的意願,那麼或許可以嘗試以下方法實現自己希望的喪葬方式:
利用殯葬事宜當作遺產分配的條件
遺囑人除了可以在遺囑中指定繼承人的應繼分,還可以用「遺贈」的方式將財產留給自己指定的人,其中「指定的人」包含繼承人在內。另外,為了保障繼承人能繼承一定比例的遺產,法律上有「特留分」的規定[9],即使遺囑人想自由分配財產,也不能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也就是說,在不侵害特留分的前提下,或許可以在遺囑中利用自己指定的後事處理方式作為條件[10],等繼承人依照遺囑記載的方式處理殯葬事宜後(法律上稱為停止條件成就),特留分以外的遺產才會以遺贈的方式發生效力[11],交給繼承人。
遺囑人除了可以在遺囑中指定繼承人的應繼分,還可以用「遺贈」的方式將財產留給自己指定的人,其中「指定的人」包含繼承人在內。另外,為了保障繼承人能繼承一定比例的遺產,法律上有「特留分」的規定[9],即使遺囑人想自由分配財產,也不能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也就是說,在不侵害特留分的前提下,或許可以在遺囑中利用自己指定的後事處理方式作為條件[10],等繼承人依照遺囑記載的方式處理殯葬事宜後(法律上稱為停止條件成就),特留分以外的遺產才會以遺贈的方式發生效力[11],交給繼承人。
指定遺囑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內容時,繼承人不能處分與遺囑有關的遺產,也不能妨礙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前面提到實務見解認為遺體是物,屬於遺產的一部分,繼承人自然不能於遺囑執行人職務完成前處分遺體。因此,在撰寫遺囑時,指定自己信任的人作為遺囑執行人,可以用較有強制力的方式阻止其他繼承人干涉,也比較能確保遺囑記載的喪葬方式被實踐。
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內容時,繼承人不能處分與遺囑有關的遺產,也不能妨礙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前面提到實務見解認為遺體是物,屬於遺產的一部分,繼承人自然不能於遺囑執行人職務完成前處分遺體。因此,在撰寫遺囑時,指定自己信任的人作為遺囑執行人,可以用較有強制力的方式阻止其他繼承人干涉,也比較能確保遺囑記載的喪葬方式被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