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或主管為了應付勞檢而製作假的出勤表,會有偽造文書的問題嗎?


如果公司負責相關業務的主管甚至是老闆,為了應付勞動檢查,所以偽造我的簽名或者塗改出勤表上的時間,會有偽造文書的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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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講的文書有分哪些種類?
針對偽造文書的「文書」,需要有看得見、摸得著的實體[1],而且必須要知道是誰製作的,內容要牽涉到法律上的權利義務事項(例如情書、訃聞就不算是文書),又可以分成:
私文書
由一般人所製作的文書,記載私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例如買東西的訂單、繳費收據。
公文書
由公務員為了執行職務而製作的文書,例如有法律效力的公文、搜索票、戶籍謄本。
特種文書[2]
可能由政府機關或私人所核發,跟個人身分、能力、資格有關的文件,例如畢業證書、專業證照、良民證。
「偽造文書」包含哪些行為?
偽造
沒有製作特定文書權限的人,憑空捏造出一份文書,例如無權開收據的公司業務,卻假冒會計人員的名義,開立收據給客戶。
變造
竄改既有文書的內容,例如報帳時為了浮報金額,在廠商收據的數字後面多加一個0,就是變造廠商收據的行為。
登載不實[3]
公務員或者從事業務的人,一開始在自己有權限製作的文書上,刻意記載與事實不符合的內容。例如公司會計作假帳、警察臨檢時刻意登載錯誤的酒測值。
偽造勞檢常備文件,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實務上,勞檢涉及到勞動條件及工作場所的安全衛生,而針對其中的資料有偽造、變造、登載不實行為,都可能涉及刑事責任。以下舉出實務上曾經被判決有罪的案例:
案例:偽造文書罪
員工A冒簽員工B的名字,協助公司偽造B的出勤紀錄,讓B的出勤狀況乍看之下符合勞基法[4]
案例:變造特種文書罪
起重工程公司負責教育訓練業務的員工,為了規避勞動檢查,拿舊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證明加以變造,製造出公司員工都有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的假象[5]
案例:業務登載不實罪
雇主為了降低公司應負擔的保險費,而在負責製作的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上低報員工薪資。更在該員工因職災死亡、勞動檢查所人員要求提出罹災前薪資表的時候,不實記載該員工的薪資[6]

雖然偽造文書罪的刑責相對比較輕,但按照犯罪情節的輕重,也可能會面臨數個月、超過1年的有期徒刑。雇主或者是負責相關業務的員工,仍應該努力依照勞動法令執行業務,而非試圖以非法方式蒙混過關,否則除了受到勞檢單位要求改善、公司內部懲處之外,還會另外面臨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的後果,甚至有留下前科的風險。

#延伸閱讀:
法律百科(2021),《S2EP02︱勞檢在幹嘛?前勞檢員的真心話時間 ft. Workforce勞動力量》。
黃蓮瑛、温晴方(2020),《勞動檢查程序是什麼?》。
黃郁真(2021),《偽造文書的「文書」到底是什麼?》。
李侑宸(2021),《假冒其他人的名義在文件上簽名,會犯罪嗎?》。

此問答為Workforce勞動力量與法律百科的職場法律合作貼文,問答內容已先刊登於法律百科臉書:偽造勞檢常備文件,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勞動力量的對應貼文:遇到勞檢 這些資料準備好了嗎

註腳

  1.   另外還有一個「準文書」的補充規定,即使是沒有實體的電子檔,但知道是誰製作、也有記載法律上權利義務事項,那也會是法律上的文書。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I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II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2.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3.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4.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975號刑事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126號刑事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號刑事判決
  5.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360號刑事判決
  6.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84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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