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的描述方式比較像是國家考試題目,為了讓其他網站上的讀者都可以理解這個問題是出在哪裡,首先將題目稍微整理的白話一些:
甲因為身分證字號遭臺鐵訂票系統封鎖(例如曾訂票未取而被停權),而使用了網路上的身分證字號產生器,產生了一組虛擬的身分證字號來訂票。而這個行為涉嫌刑責,被檢察官起訴之後,法院判決甲同時觸犯了刑法上的行使偽造文書犯罪,以及鐵路法禁止用不正當方法訂票的犯罪。
因為甲只透過一個訂票行為,同時觸犯以上這兩個犯罪,又因為行使偽造文書罪比較重,所以按照刑法上的規定,甲雖然觸犯兩個犯罪,但「一個行為只會被處罰一次」,所以會依據比較重的行使偽造文書罪的刑責,來衡量甲應該受到怎麼樣的處罰。
提問人的問題在於,鐵路法的刑罰規定跟刑法比起來,應該是屬於特別法,使用時應該比普通法還要優先,那為什麼甲不適用鐵路法的刑罰呢?
甲訂票的行為為什麼會犯罪?
偽造文書與行使
首先,甲在臺鐵訂票頁面輸入虛擬的身分證字號(或沒有經過授權而輸入別人的身分證字號也一樣)、又點選「訂票」。等於在沒有合法權限的情況下,冒用他人身分向臺鐵訂票,而向臺鐵表示要訂票,涉及法律上的契約。先登錄不實資料的行為,涉嫌偽造文書罪,進一步傳送不實資料給臺鐵,完成網路訂票手續,則涉嫌行使偽造文書罪的責任[1]。
首先,甲在臺鐵訂票頁面輸入虛擬的身分證字號(或沒有經過授權而輸入別人的身分證字號也一樣)、又點選「訂票」。等於在沒有合法權限的情況下,冒用他人身分向臺鐵訂票,而向臺鐵表示要訂票,涉及法律上的契約。先登錄不實資料的行為,涉嫌偽造文書罪,進一步傳送不實資料給臺鐵,完成網路訂票手續,則涉嫌行使偽造文書罪的責任[1]。
鐵路法
鐵路法第65條第2項所規定的犯罪[2],有法院稱為「不正方法訂票罪」。而這個犯罪是為了防止車票被大量壟斷、確保臺鐵對網路訂票管理的正確性與一般旅客訂票的權益。而不管是沒有經過授權而使用別人的身分證字號,或者使用虛擬的身分證字號,只要影響購票管理正確性、其他旅客的權益,都會被處罰[3]。
甲用虛擬的身分證字號訂票,規避自己身分證字號被停權而無法訂票的狀況,會影響到臺鐵的票務管理,所以會觸犯「不正方法訂票罪」。
鐵路法第65條第2項所規定的犯罪[2],有法院稱為「不正方法訂票罪」。而這個犯罪是為了防止車票被大量壟斷、確保臺鐵對網路訂票管理的正確性與一般旅客訂票的權益。而不管是沒有經過授權而使用別人的身分證字號,或者使用虛擬的身分證字號,只要影響購票管理正確性、其他旅客的權益,都會被處罰[3]。
甲用虛擬的身分證字號訂票,規避自己身分證字號被停權而無法訂票的狀況,會影響到臺鐵的票務管理,所以會觸犯「不正方法訂票罪」。
什麼是法律上所說的「想像競合[4]」?
一個人的行為如果同時會符合刑法上的二個罪名,那麼該怎麼論罪呢?關於這點,就是法律上的「競合」(二個以上的情況同時發生)問題。
原則上,一個人如果做了一件壞事,法律上就只會處罰他一次,所以當這個人做的壞事符合二個以上的罪名時,要看這幾個罪名之間的關係,來決定這個人會獲得怎麼樣的處罰。
想像競合的意思是,當一件壞事同時構成兩個以上的罪名,而這些罪名又是在保護不同的法益時,會同時成立所有的犯罪,但是只會挑其中最重的罪名、適用該罪名的刑度來量刑。而問題中的甲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文書罪」(保護文書的真實性跟信賴性)跟「不正方法訂票罪」(保護訂票管理正確性與其他旅客權益),會成立想像競合。法院認為因為「不正方法訂票罪」可以選擇有期徒刑跟罰金,「行使偽造文書罪」只有有期徒刑,所以相較之下行使偽造文書的刑責較重,所以會同時犯兩個罪,但是以行使偽造文書的法定刑來決定甲應該判怎麼樣的刑罰[5]。
一個人的行為如果同時會符合刑法上的二個罪名,那麼該怎麼論罪呢?關於這點,就是法律上的「競合」(二個以上的情況同時發生)問題。
原則上,一個人如果做了一件壞事,法律上就只會處罰他一次,所以當這個人做的壞事符合二個以上的罪名時,要看這幾個罪名之間的關係,來決定這個人會獲得怎麼樣的處罰。
想像競合的意思是,當一件壞事同時構成兩個以上的罪名,而這些罪名又是在保護不同的法益時,會同時成立所有的犯罪,但是只會挑其中最重的罪名、適用該罪名的刑度來量刑。而問題中的甲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文書罪」(保護文書的真實性跟信賴性)跟「不正方法訂票罪」(保護訂票管理正確性與其他旅客權益),會成立想像競合。法院認為因為「不正方法訂票罪」可以選擇有期徒刑跟罰金,「行使偽造文書罪」只有有期徒刑,所以相較之下行使偽造文書的刑責較重,所以會同時犯兩個罪,但是以行使偽造文書的法定刑來決定甲應該判怎麼樣的刑罰[5]。
什麼時候會有「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問題?
讀者或許會聽過「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這句話,這是在刑法上屬於「法條競合」的狀況。同樣是一件壞事同時構成兩個以上的罪名,但這些罪名的法益都一樣時,那麼就會有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狀況,優先適用特別法來處罰犯罪者。例如如果同時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犯罪與刑法的貪污瀆職罪,會優先適用貪污治罪條例;同時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犯罪與刑法上的鴉片罪,會優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讀者或許會聽過「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這句話,這是在刑法上屬於「法條競合」的狀況。同樣是一件壞事同時構成兩個以上的罪名,但這些罪名的法益都一樣時,那麼就會有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狀況,優先適用特別法來處罰犯罪者。例如如果同時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犯罪與刑法的貪污瀆職罪,會優先適用貪污治罪條例;同時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犯罪與刑法上的鴉片罪,會優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延伸閱讀:
李侑宸(2021),《假冒其他人的名義在文件上簽名,會犯罪嗎?》。
簡大為(2021),《被告的行為觸犯很多法律時,判決中真的會一一論罪嗎?什麼是犯罪競合?》。
劉立耕(2019),《什麼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以刑事法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