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針對問題簡要說明如下:
勞動條件的變更需要經過勞資雙方同意/協商,雇主不可以單方面變更。
參考勞動部 109年3月20.日勞動條2字第1090130271號函的說明:
工資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了,勞工上班遲到的時間,因未提供勞務,雇主得不發給工資,惟應依遲到時間比例扣發當日工資,不得溢扣。
你好,公司原本的規定,每位員工每個月有2次10分鐘晚到不扣薪的規定,今天8/2臨時被告知改規定,並未事先告知員工,是可行的嗎?以下是改完的規則:
自1100801起,全勤加給1000元併入專業加給
自1100801起,遲到早退將以等比例不支薪辦理,(例:月薪/30/8/60*遲到分鐘數=不支薪金額),無十分鐘內/外計算
#請各位注意上下班打卡時間
你好,針對問題簡要說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