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車禍中死亡,死者家屬可以向肇事者求償哪些費用?分述如下:
(一)如被害人已死亡,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1]得向加害人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2],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也就是我們俗稱的「精神賠償」,而法院要判賠多少精神賠償給被害人親屬,它有些抽象,因為每個人所受得痛苦不會相同、也無法隨便評價,所以實務上就有判決(例)列舉一些判斷標準[3],而不是由被害人親屬漫天喊價向加害人求償。
(二)然後,因加害人造成被害人死亡,所生的醫療費、喪葬費、生活上所需費用,被害人的親屬也可以向加害人請求賠償,以及原本被害人對他的子女、父母等有扶養義務,但因被害人死亡了,被害人的子女、父母等沒人扶養,所以也能向加害人請求扶養費[4]。
(三)被害人的親屬要向加害人求償,也必須確定加害人造成被害人死亡有符合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191-2條之規定,才能向加害人請求上面所說的費用[5]。
(四)另外,要特別注意的是,民事的請求權為二年,當你或妳(此為被害人親屬)知道加害人是誰、知道自己受有損害時,兩年內不請求,那到時候請求時,加害人就可以跟法官說,時間超過了我不要賠償被害人[6]
註腳
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如果在車禍中死亡,死者家屬可以如何向肇事者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