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親在民國79年借錢給朋友,當時對方有塊土地作為抵押,但是後來對方到加拿大就失聯了。 最近那塊地要土地重劃,其他地主查到這筆抵押的資料聯絡我們,但是抵押權已超過二十年,中間也因為找不到人而無法求償,如此抵押權仍然有效? 我們是否可以主張拍賣這塊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