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6條所列「以外」得上訴三審之案件,尚須檢視有無377.379始得合法提起上訴 1.若依376之但書上訴還要不要檢視有無377.379? 2.376所列案件若無但書情形也不能以377.379上訴三審? 3.一審判決當然違背法令能否當作二審上訴三審之理由? 不懂的是376之但書是讓這些所列案件變得跟「得上訴三審」之案件一樣,然後再檢視有無377.379。 還是以376但書為由直接合法提起上訴而不用檢視377.379? 因為讀到三審觀念實在有點亂掉 還請各位指出盲點﹒.﹒
凡是提起第三審上訴,不論是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前段或但書的案件,都必須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第377及379條),否則其上訴為不合法。
一審判決違背法令,可以作上訴二審的理由。至於能不能繼續上訴三審,就要受第376條規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