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造型要如何判定是否侵權

匿名(一般會員)
2021-08-18 09:37

市面上有很多動物造型的商品,若兩款不同公司生產的動物造型抱枕玩偶 顏色 造型 細節皆相同 是否代表一定侵權呢?
還是需要判斷先生產的公司方設計之商品是否具特別的特徵
若是設計和自然界動物 大多相同那是否還享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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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型抱枕玩偶是「美術著作」
著作是指有人類精神力參與(例如google翻譯的譯文、監視器拍到的畫面,則是由程式、機器所產出的東西,就沒有人類精神力參與),同時只限於具有文化、知識或美學活動的成果。
美術著作[1]是什麼?
根據智慧財產局的說明[2],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美術著作,人類精神力參與的成果用這些形式來表現,就是美術著作。
動物玩偶只要有原創性,就是美術著作
即使取材動物而製作玩偶,只要是獨創、有表現出製作者設計上的巧思,就會是美術著作[3]。而如果是更進一步再以動物為原形創作出虛擬的動物,表現出創作者的個性,也是美術著作。實務上常見被仿冒的案例,例如任天堂公司的寶可夢[4] (Pokémon),或種種以動物為原形的漫畫、卡通動物,都會是美術著作[5]
平平都是動物玩偶,要如何判斷著作權?
如果是擬真模型,不同家廠商的看起來也會一模一樣。如果不是擬真模型,而是可愛的動物玩偶,大多具有大眼睛、圓圓鼻子,跟原本動物的特徵不同,但或許很多也大同小異。那要怎麼判斷著作權呢?
擬真動物也可能有不同的表現手法
實務上曾對於擬真動物所製造出來的工藝品,如戒指,法院認為可以憑色彩、雕刻、塑形技法,去表達出各種線條與形狀,所以這些藝品仍然會因為製作、設計者的表達與巧思而展現出個人的原創性,是美術著作[6]
如果是跟自然界動物相同、大量壓模製造的玩偶,可能會沒有著作權,但只要是有特別巧思(例如讓擬真動物做某些動作、強調某些姿態或特徵),則可能有著作權。
可愛動物造型有著作權嗎?
著作權法不保障「概念」
例如把動物擬人化,或者用圓頭、尖耳、圓鼻子,只保留某些動物特徵,設計出可愛版的動物抱枕、玩偶、貼圖,因為前面這些創作可愛動物的共通特徵,是業界的一種「概念[7]」,不受到著作權法的保障,不能因為別人跟自己用到相同的概念,就說對方侵害著作權。
這麼講有點抽象,舉例來說,一樣是可愛兔子,小突兔(Usagyuuun)、兔斯基、兔丸都有簡單圓滾的輪廓、短短手腳跟兔耳朵,這些是要畫出可愛版兔子的常見概念,所以這些創作者彼此之間不能主張「把兔子畫成有短短手腳、白色、圓圓頭或身體」侵害自己的著作權,這些概念不能讓特定人獨占[8]
可愛動物造型是美術著作嗎?
這必須要看除了前面說的表現概念以外,還有沒有其他足以表現創作者特性的地方,例如配色、創作出來人物的表情等等,綜合判斷。所以如果是可愛動物玩偶或抱枕,有一些獨特的創意,都會是美術著作。

延伸閱讀:
曾允君(2020),《如何取得著作權(二)──要是「有人類精神力參與」的「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
曾允君(2020),《如何取得著作權(五)──以攝影著作與美術著作說明原創性的判斷》。
曾允君(2020),《取得著作權需要申請登記嗎?什麼時候算取得著作權?怎麼證明自己是著作人?》。
法律百科問答,《發放或販賣以知名動畫電影公司正版授權之造型模具製成食品, 是否涉及著作權與商標權侵害。》。

註腳

  1.   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4款:「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四、美術著作。」
  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0),《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
  3.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著上易字第7號民事判決:「就系爭著作之『創作性』而言,系爭著作雖係取材自自然界的大象、小狗、小貓、兔子、小鳥等素材,然證人楊○○以卡通方式呈現上開動物之可愛樣貌,且為了配合使用在兒童身高壁貼之目的,將大象長鼻子搭配水柱延伸高度,並繪製其他動物沿大象鼻子、背部滑下而為溜滑梯狀,且在特定刻度繪製小鳥圖樣以方便使用者記載兒童身高,依系爭著作呈現之方式,應認已具備智巧、匠技、描繪或表現之美感之創作,而具『創作性』甚明。」
  4.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易字第9號刑事判決
  5.   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刑智上更(三)字第2號刑事判決:「本件『多拉A夢』、『史努比』、『小熊維尼』圖樣,係以自然動物貓、狗、熊形態予以卡通化、擬人化、玩偶化,體態自成,並賦予命名,與貓、狗、熊自然動物形態顯然不同,其具有原創者獨特自思想、感情及意境之表現甚明,屬我國著作權法第5條第1 項第4 款所規定之美術著作無訛。」
  6.   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查犬類品種即使相同,每隻同種犬之外型仍有重大差異,又即使以同一隻犬為臨摹對象,製造而出之戒指造型,亦會因臨摹之創作人個性、技法、能力不同,而呈現出截然不同之美感表達手法,故系爭三犬戒指雖具實用性,惟其設計內容,乃以色彩、雕刻、塑形等美術技巧表達線條、明暗或形狀,其表達方式並非唯一或極少數,並無有限性表達之情形,係屬以美感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感情之美術工藝品,而為美術著作。」
  7.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8.   論述詳細的判決,可以參考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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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3-07-14 11:05:38
如果圖片已經有授權,但是使用他的中文名稱,例如史努比,這樣會侵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