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縣政府舉辦南迴藝術季於上週六傍晚開幕會,進行戶外大會餐,採自助餐卻任人自夾,座位也零距離無隔板,民眾痛批縣府帶頭違反中央防疫規定。縣府衛生局表示,將對主辦單位文化處開罰最高的30萬元。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642015 請問縣府衛生局開罰縣府文化處,有沒有左手打右手的問題呢? 另外這和當年國防大學與衛福部之行政爭訟(國防大學學生因校方涉歧視愛滋患者,而將學生退學一事)又有哪些不同和相同之處呢?
以下簡單回應︰
對於公法人(及其所屬行政機關)得否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應區別是否行使公權力而定[1]。倘公法人立於高權主體地位行使公權力,則其不得為行政處分的規制對象,蓋機關行使公權力間應相互尊重,而欠缺(行政處分所具有的)從屬關係;倘公法人非在行使公權力,而是從事私法行為,則其得為處分的規制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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