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共同領養狗狗,晶片只能寫一人名字所以在另一方那,分手後該怎麼想拿所有權,有其他方法可以佐證並不是登記晶片該方為飼主嗎?
法律上規定了許多養寵物的人須盡的義務[1],而晶片只是行政機關的管制措施,用來監督飼主們是否確實負起該負的責任,與寵物的所有權人是誰並沒有必然關係[2]。 另外,動物保護法對飼主的定義,是指動物的所有人「或」實際管理動物的人,也就是說飼養、照顧寵物的人,也不一定就是所有權人[3]。
寵物需要每天照顧、餵食,離開照顧者一段時間可能就無法生存,因此若在雙方分手一段時間後才突然要求歸還,可能會被認為已經默示拋棄所有權[4],此時對方繼續飼養這隻已經沒有主人的寵物,就會取得所有權[5]。
如果寵物當初是買來的,由於買賣契約的核心就是「支付價金,取得標的物所有權[6]」,因此法院容易推定契約記載的買受人就是所有權人(即使費用其實是雙方一起分擔[7])。
例如有證據可證明雙方曾經討論過,兩人分開時寵物歸誰[8];有足夠的事實可認定寵物已經作為禮物贈送給對方[9];或是雖然寵物不在自己身邊,但客觀上來看,並沒有要拋棄寵物的意思,例如只是請另一方幫忙訓練[10],或有事先規劃好寄養、照顧事宜[11]。
以上只是簡單舉例,從實務判決可大略看出「誰是晶片主人」、「平常由誰照顧」可能會是參考因素之一,但還是要從每個個案的事實經過、相關證據等去確認雙方的法律關係,無法一概而論。若有疑慮,建議還是洽詢律師協助。
延伸閱讀
法律百科(2022),《小聊一下#06︱分手擂台開打!分手後的財物糾紛如何解?》。
黃蓮瑛、陳婉榕(2022),《飼養貓狗或其他寵物有什麼樣的法律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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