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自97年到一家醫院擔任科室單位主任。 在醫院都有一個不成文規定,擔任科室主管為責任制。 如果上班時數超過原本之工時,工作時數會累積,讓主管擇日進行補休假 為所謂條補休制度。 但是,因為工作忙碌,本人自97年~110年之間總共累積了1000多個小時。 而今年,因為某些因素,轉調到本醫院其他部們單位,不再擔任主管職務。 但是,人資中心在職務異動時卻將之前個人累計時數1000多小時,全部扣除,改為累積時數為"0"小時。 也都沒有告知本人簽屬同意或是折換薪資。 請問這樣是否違法?
你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