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 有關責任制與加班時數

匿名(一般會員)
2021-09-01 09:24

本人自97年到一家醫院擔任科室單位主任。 在醫院都有一個不成文規定,擔任科室主管為責任制。 如果上班時數超過原本之工時,工作時數會累積,讓主管擇日進行補休假 為所謂條補休制度。 但是,因為工作忙碌,本人自97年~110年之間總共累積了1000多個小時。 而今年,因為某些因素,轉調到本醫院其他部們單位,不再擔任主管職務。 但是,人資中心在職務異動時卻將之前個人累計時數1000多小時,全部扣除,改為累積時數為"0"小時。 也都沒有告知本人簽屬同意或是折換薪資。 請問這樣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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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1-10-03 11:11

你好:

參考勞動基準法第32-1條第1項、第2項規定,延長工作所產生的工作時間,勞工可以在經由雇主同意後,依照勞工實際延長工作時間的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至於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
為了避免補休的期限,沒有限制的被延長,導致勞工實質上無法補休,因此,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2-2條第1項規定,勞雇雙方協商約定的最終補休期限,最長為只能是勞雇雙方特別休假約定年度的最後一日(例如:曆年制、週年制、會計年度、學年度的最後一日等)。
至於,補休屆期未休畢,雇主應將補休剩餘時數折算工資,並於屆期後當月份的工資給付日發給或30天內發給。
如雇主自行將勞工延長工時轉換補休的時數全部扣除,或者沒有依照法令規定折算工資,則雇主行為已違反上述規定,為了保障你的權益,建議可以向所轄勞動主管機關提出勞資爭議調解來解決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