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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的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日,一日為休息日。除非有遭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三種情況,且雇主認為有繼續工作的必要時,才能要求勞工在例假日出勤。同時,雇主在勞工出勤當日工資應加倍發給,事後也必須提供勞工補假休息,並於事發24小時內陳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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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職業為「營造業」 假若例假日非勞基法第40條所規定事項出席上班,公司是否可經勞資協議後,使員工出席? 給薪則依勞基法第39條給予一倍薪資,亦或是應照第40條給予一倍薪水外加給予一天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