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參考勞動部解釋函的說明,勞工請事假的時間本來就是正常工時之的一部份,而必須要原受雇主指揮監督,就算因為請假實際上沒有從事工作,在檢視當日工作時間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 2 項「每日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不得超過 12 小時」規定時,請事假的時段仍然應該與當天工作時間合併計算。
回到詢問的內容,假設上午請假2小時,下半天因為工作做不完必須延長工作時間,延長的3小時就是俗稱的加班。
請問下班後留下來趕工的3小時,可以全數申請加班嗎?
如果老闆說要請假的2小時要扣掉,只有1小時算是加班,可以嗎?
如果我是老闆,可以直接在工作規則中訂定『如果員工同一天有請假、加班的情況,時數要相互扣掉,扣掉的時數不用請假也不記錄加班』嗎?
??=違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