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這篇其實是要針對UBIKE共享單車。 該服務已擴及雙北,桃園,新竹,嘉義,台中,高雄。 可說是天天騎也不為過。那下列一些問題,給大家思考有無違法。 1.某甲見路旁有一台某乙借的UBIKE 停在路旁車格,將其停放回Ubike站點。得知該車租借約120小時。(約五天)某甲是否有故意之嫌。某乙是否有故意之嫌? 2.小吳刻意將他人租借的UBIKE放置停車格,不特定時間才會使用。 3.因為過卡才須付費的機制,林先生將前一位使用者沒刷卡完成的車輛騎走。 4.一台UBike放在蔡先生的家中。因人煙稀少,沒人發現。 5.藍小姐將UBIKE噴上藍色塗漆,外觀很像UBIKE 卻沒人會發覺。 6.潘南借車借了很久不想還,所以長時間使用,就停在家附近。反正也沒人發現。偽裝成正常使用者。 事實上,UBike官方的態度一直不溫不火。 在協尋單車頁面有250輛車消失。 要知道,UBIKE有台灣政府支持,不然怎麼做得起來。 更有2.0機台。 除非 有故意犯意。 好的,你覺得一個人會借UBIKE一天? 以新北市為例 8小時的單車租借費用為960元。這都能直接買一台腳踏車了。更何談5天。 UBIKE卻沒任何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