敗訴方不一定會負擔訴訟費用
在民事案件中,原則上訴訟費用由敗訴一方的當事人負擔[1]。但法律也規定了部分情況下,會例外由勝訴方負擔訴訟費用,例如勝訴方未適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導致訴訟延滯[2],或者勝訴方的行為並不是伸張權利所必要的[3]。
律師費不一定包含在訴訟費用內
訴訟費用包含的項目,除了最常聽到的「裁判費」以外,也包含其他進行訴訟所必要的費用,例如當事人到場費[4]、影印費、翻譯費[5]等。至於律師費,實務上認為律師費並不算訴訟費用[6],除非該名律師是法院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7],或是強制律師代理案件(例如民事訴訟第三審[8]、工會對雇主提起不作為之訴[9]),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形(例如家庭暴力的保護令聲請[10])。
律師費不是支出多少就能請求多少
即使是在律師費例外可計入訴訟費用的情況,金額也不是以自己的支出為準,換句話說,並不是您請了越貴的律師,敗訴一方就必須支付越多律師費。詳細金額須以司法院公布的標準來計算[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