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提告後對方輸了,可以請對方支付我這方請的律師費用嗎?


似乎聽說過訴訟程序結束後,輸的那方需要因此負擔一些費用責任,不知道這是真的嗎?

如果的確敗訴的那方在訴訟程序結束後要負擔一些費用的話,那會包括那些內容?可以包括我請的律師費用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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敗訴方不一定會負擔訴訟費用

在民事案件中,原則上訴訟費用由敗訴一方的當事人負擔[1]。但法律也規定了部分情況下,會例外由勝訴方負擔訴訟費用,例如勝訴方未適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導致訴訟延滯[2],或者勝訴方的行為並不是伸張權利所必要的[3]

律師費不一定包含在訴訟費用內

訴訟費用包含的項目,除了最常聽到的「裁判費」以外,也包含其他進行訴訟所必要的費用,例如當事人到場費[4]、影印費、翻譯費[5]等。至於律師費,實務上認為律師費並不算訴訟費用[6],除非該名律師是法院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7],或是強制律師代理案件(例如民事訴訟第三審[8]、工會對雇主提起不作為之訴[9]),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形(例如家庭暴力的保護令聲請[10])。

律師費不是支出多少就能請求多少

即使是在律師費例外可計入訴訟費用的情況,金額也不是以自己的支出為準,換句話說,並不是您請了越貴的律師,敗訴一方就必須支付越多律師費。詳細金額須以司法院公布的標準來計算[11]

註腳

  1.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2.   民事訴訟法第82條:「當事人不於適當時期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或遲誤期日或期間,或因其他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而致訴訟延滯者,雖該當事人勝訴,其因延滯而生之費用,法院得命其負擔全部或一部。」
  3.   民事訴訟法第81條:「因下列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
    一、勝訴人之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二、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4.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4:「
    I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依法令代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之人,經法院命其於期日到場或依當事人訊問程序陳述者,其到場之費用為訴訟費用之一部。
    II 前項費用額之計算,準用證人日費、旅費之規定。」
  5.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
    I 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II 運送費、公告法院網站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及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依實支數計算。
    III 命當事人預納之前二項費用,應專就該事件所預納之項目支用,並得由法院代收代付之。有剩餘者,應於訴訟終結後返還繳款人。
    IV 郵電送達費及法官、書記官、執達員、通譯於法院外為訴訟行為之食、宿、舟、車費,不另徵收。」
  6.   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936號民事判決:「我國民事訴訟法並非採取律師訴訟主義,當事人所支出之律師費用,須當事人確有不能自為訴訟行為,必須委任他人代理之情形,所支出之代理人費用,為伸張權利或防禦上所必要者,始得認為訴訟費用之一種,於必要限度令敗訴之人賠償(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五號解釋)。」
  7.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
    I 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酌定之。
    II 前項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之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等意見定之。」
  8.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
  9.   勞動事件法第40條第1項、第2項、第5項:「
    I 工會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得對侵害其多數會員利益之雇主,提起不作為之訴。
    II 前項訴訟,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
    V第二項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意見定之。」
  10.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1款:「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十一、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11.   例如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勞動事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委任律師酬金支給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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