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須做甚麼事情?需繳納那些費用?可以另外申請新勞工嗎?
規範移工在臺灣工作,最主要的法律是就業服務法。
移工在臺灣從事許多類型的工作,例如海上漁民、船員、看護與家庭幫傭。而當初來臺申請許可是什麼工作類型,之後許可期間內就必須都只從事這個類型的工作。然而移工離鄉背井工作,考量的未必是穩定賺錢,對雇主來說,還是會遇到移工逃跑的情況。此時雇主該怎麼辦?
由於篇幅緣故,雇主負擔的費用,需要另外回答。
如果大家對外國人在臺灣工作這個問題有興趣,歡迎仔細去看就業服務法第5章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的每條條文(條文數目或許沒有你想像的多,共22條),問問自己,對每一條條文的看法。
可以想想,為什麼我們聘僱臺灣人的時候,會想對方的能力適不適合這個職位、想要跳槽的時候該用什麼條件留他下來;而當我們聘僱移工的時候,想的是只要他把這個工作做完就好,如果不習慣也不能改換其他工作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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