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路上散布不實言論,是否有法律責任? 一般人與媒體業的責任是否不一樣? 例如:個人FB、即時新聞往傳遞停電假消息。
針對假新聞,臺灣已有規定刑事、民事、行政責任,立法院也提出國家安全法、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以為因應。相關資料可參考立法院網站公布的「網路散布假新聞、假消息之法制研析」。
依目前現行的法律: 刑事責任有刑法第310條毀謗罪[1]、第309條公然侮辱罪[2]、第151條恐嚇公眾罪[3]、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4]等,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尚有意圖使人當選或不當選而誹謗罪[5]。此外,尚有其他特別刑法定有刑責,例如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布或傳播不實疫情消息罪[6]、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7]、第171條第1項及第2項[8]意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罪;而網路轉貼文章,若有侵害重製權、散布權之行為,依著作權法第7章規定,亦可循刑事途徑論罪科刑。
民事責任有民法第195條第1項,針對名譽權之侵害有回復名譽的相關規定。[9](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自然人有名譽權,法人也可以請求登報道歉)
行政責任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10],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關於「一般人與媒體業的責任是否不一樣?」的提問,可能比較難說。 比方刑法跟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裁罰主體都是自然人,不會針對特定的報社裁罰,實務上也罕見「因為一則新聞不實就將報社負責人抓去關」的案例。(延伸閱讀:在被禁錮的年代:報禁解除二十週年的省思) 然而,單就法律而論,上面列舉的法條都沒有針對「媒體業」有什麼特別規定。 而且在自媒體盛行的今天,一個網紅的影響力,有時候也不輸給媒體。反而是網紅帶風向,媒體就跟風的情況越來越常見。(例如:評論家溫朗東貼文揭真相 蔣月惠由黑翻紅) 在這種背景下,您與其提問「一般人與媒體業的責任是否不一樣」,倒不如先自問「一般人與媒體業有什麼不一樣」? 簡單來說,媒體並非公權力單位,對於新聞來源也沒有調查權,與「一般人」(自然人和法人)是平等的。 如果我們認真去計較「能力越強,責任越大」(With great power, comes great responsibility.),可能爆料公社要負擔的責任,已經可以比照傳統媒體了。(延伸閱讀:打假訊息要社群查核 爆料公社:標準到底誰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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