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雇主如因為業務需求,有要求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工作,皆屬於延長工時(俗稱:加班),參考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必要者,必須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沒有工會,經勞資會議同意後,雇主才可以將工作時間延長。
又參考勞動基準法第42條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時間工作者,雇主不可以強制勞工工作。
國定假期,要辦活動,不跟勞工溝通,直接公告要勞工輪流出勤當工作人員,請問該怎麼處理?公告說會有臨時工資,請問要發多少工資才算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