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要求員工若請生理假(病假),必須於當月或下個月新增一天加班,請問是否有違法律?

匿名(一般會員)
2021-09-14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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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1-09-27 00:02

你好:

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為生理日導致工作有困難情形者,每個月可以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同時性別工作平等法也規定,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另外,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女性受僱者如果打算請生理假雇主不可以拒絕,也不可以視為缺勤而影響女性受僱者的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因此,雇主如果以當月或下個月加班一日,作為交換條件或者當作是否因而同意女性受僱者請生理假的依據,則有可能違反上述規定。
至於,延長工時部分參考勞動基準法規定,如果雇主因為業務需求可以請勞工延長工昨時間,但同時勞動基準法也規定,勞工如果因為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雇主不可以強制該名勞工工作。
如果針對詢問的問題仍有疑慮,或者雇主有疑似違反勞動基準法的情形,建議向所轄當地勞政主管機關申請勞動檢查或調解來解決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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