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更新會於109年10月成立,12月經市府核准,但在同年6月即與特定廠商簽協議書,未先經會員大會同意合作對象,會員大會也不知道相關條件,這些都可理監事會於事後追認嗎? 這樣的程序合法嗎? 可以法依行政程序法或訴願請主關機關介入調查嗎?